刍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摘要: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增多态势,新刑诉法确立的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贯彻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新刑诉法仅作出了框架性的、原则性的规定,因此结合司法实践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对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考察帮教实施等方面进行合理限定,显得迫切重要。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程序;监督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递增,并呈现出人员结构低龄化、作案过程团伙化、犯罪手段成人化、重复犯罪高发化等特点,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有效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挽救和教育误入歧途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也重点回应了这一问题,增设专章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特别程序,其中设立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刑罚处罚文明化的体现,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的又一举措,体现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但是对于该制度的具体运行程序,如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考察帮教、监督制约的具体内容等,需要进一步细化。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
新刑诉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根据此条规定,笔者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条件按要素归纳如下:
第一,主体条件,犯罪主体必须是未成年人。同时,笔者认为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已年满十八岁,但是其作出具体犯罪行为时尚未成年,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立法目的。
第二,罪名条件,犯罪主体所犯罪名为刑法第四至第六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三大类罪名正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刑诉法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范围限定为这三类罪名,可以更有针对性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第三,罪责条件,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笔者认为,此处的“刑罚”解释为宣告刑更为合适。
第四,外部条件,除了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法定条件外,笔者认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还应满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殊性要求的必要条件,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悔过情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过,这是通常情况下决定应否给其机会促其自新的主观必要条件。
二是社会调查情况。社会调查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长经历、家庭背景、一贯表现等情况的调查。尽管新刑诉法规定了社会调查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中的“可以”行为。
三是考察帮教措施的落实情况。考察帮教措施的落实是指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决定后,如何解决其复学、就业、考察安置场所等具体帮教措施落实的问题,即解决在哪里考察、如何考察、谁来考察的问题。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程序
公正公平正义的程序可以起到防止权力滥用和误用、防止放纵犯罪的作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明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程序,有助于检察机关用好这项权力,而且还可以有效预防滥用此项权力。
(一)审查报告程序
1、承办人审查。即承办人员对案件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进行审查,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方赔礼道歉,是否对被害方的精神和物质损失做出赔偿或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方是否接受犯罪嫌疑人的道歉和赔偿,是否谅解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等。
2、品行调查。即对拟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由承办人对其平时表现、有无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3、集体讨论。即对案件能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由案件承办人、办案部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4、检委会决定。即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5、附条件不起诉通告。即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条件、期限、后果等,通告给犯罪嫌疑人、被害方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方所在单位,并监督签订考察帮教协议。
(二)考察、监督、评价程序
1、考察帮教。为确保附条件不起诉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应与社区矫正制度相结合,检察院、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包含学校、社区、村组)要建立“三位一体”的帮教考察体系,犯罪嫌疑人写出保证书,其法定代理人或保证人出具担保书,由考察帮教单位(人)落实考察帮教协议,监督犯罪嫌疑人兑现对所附条件的承诺,承办人定期回访考察。
2、听取意见。即考察期满,由承办人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方、考察监督人的意见,通过犯罪嫌疑人汇报、帮教单位打分等形式,汇总情况综合评价,向检委会汇报最终处理意见。
3、上报审批。即对最终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按照内部审批报备程序,报上一级人民检察机关审查。
(三)最终法律处理程序
根据评价结果,对被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要视其情况分别给予处理。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不服管理,不能得到社会的肯定,检察机关可决定移送起诉,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对愿意回归社会,表现良好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不起诉。
(四)司法救济程序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被害方,公安机关、被害方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方认为附条件执行有错误的,亦可要求检察机关起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检察机关接到复议和申诉后应当进行审查、复核,如果发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或由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自行纠正,或由上一级检察机关予以纠正。
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的构建
被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是决定检察机关是否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的重要依据。因此,如何防止帮教考察工作流于形式,使其落到实处是最重要的。 
1、细化考察形式。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的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然而,作为一种考察性的观护措施,仅凭检察机关一家之力所发挥的作用毕竟有限。如何有效动员社会力量、运用专业方法参与到考察帮教工作中,是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因素。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基层组织(包学校、社区、村民委员会)、帮教组织要形成有机结合的帮教模式,互相配合,互相沟通,认真落实。由社区或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牵头,吸纳一些品德高尚、素质较高的人员如教师、干部、大学生等担任志愿者,建立帮教组织。检察机关根据被帮教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帮教人员以及帮教小组负责人,然后同帮教小组负责人、帮教对象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帮教协议》,明确三方责任。
2、考察期限。笔者建议,为防止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审理期限过长,应进一步细化规定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应在考验期满后于审查起诉期限内提请检委会研究决定是否送起诉,考验期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3、考察内容。笔者认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间履行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1)遵守校纪校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2)向被害人道歉,支付相当数额的物质或精神损害赔偿;(3)根据案件性质向国库或指定的人民团体、社区支付一定金额;(4)接受教育或咨询性项目;(5)向指定的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或社区提供公益劳动;(6)完成考察小组安排的戒瘾治疗、心里辅导或其他适当的干预措施;(7)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行为的必要命令。 
四、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制约 
美国学者弗兰茨•纽曼说过:“哪里有不受限制的裁量权,哪里便无法律制度可言。”可见,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一项制度实现价值目标、发挥最大功效的重要保障。附条件不起诉作为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之一,应当建立相应的权力制约机制和救济途径,以滥用防止附条件不起诉。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 
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由承办案件的公诉部门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及案件审结报告逐案报送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并由后者指定专人逐案审核。如果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误,应当通过书面形式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检察院纠正。
(二)外部监督制约 
1、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在我国,公安机关负责大部分案件的侦查,侦查终结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如果公安机关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存在错误,可以要求原检察机关复议,复议不被接受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被害人的监督制约。对于有直接被害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对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不服,可以在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要求提起公诉,如果意见不被采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3、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力量的制约。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其所在单位,使社会和群众对不起诉的决定进行监督制约。譬如人民监督员可以在参加检察机关执法检查活动时对有疑问的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向检委会或检察长提交意见,促使检察机关实现有制约的自由裁量权,以实现检察系统之外的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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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叶肖华:《比较法视域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载《金陵法律评论》2007年第2期。
[3] 马贵祥:《刑事司法程序正义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4] 兰耀军:《论附条件不起诉》,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5期。
[5] 左为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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