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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操作宝典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9日 点击数:
 
   1.  申请时间和单位?
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申请主体)应当自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单位未申请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3.费用怎么算?
申请工伤认定是免费的,不需要交费。
   4.期限是多久?
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工伤认定,要提供哪些材料?
应提供: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或者工资报酬的领取证明、工友同事的书面证明等;
③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复印件);
④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⑤有特殊情形的,还要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死亡的,要提交死亡证明等。
用人单位是在外地注册的,发生工伤后应当去哪里认定工伤?
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上了工伤保险,发生伤害事故后,劳动者可以直接到收取保险费的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向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在建筑行业里,有些用人单位是在外地登记注册,但是在北京市承包工程,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到用人单位在本市生产经营地的区县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一般来说,劳动者在哪里打工受伤,就可以到该地区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对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该怎么办?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属于劳动部门的行政行为。如果对劳动部门作出的不认定为工伤或不视同为工伤的认定结论不服,比如你认为自己的情况属于工伤,可劳动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因此,如果你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到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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