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盗窃罪非法占有的认识
【案例】
2013年7月27日,当事人康某骑着一辆两轮摩托车来到加油站准备加油时,看到被害人刘某正准备驾驶小轿车离开,小轿车尾箱盖上有刘某遗忘的一个手提包。康某顺手拿起该手提包,并将包置于刘某小车的后视镜范围内晃动,但刘某并未发觉并驾车离开。康某就将手提包挂在自己摩托车上在加油站内等待几分钟后见刘某并未返回,就骑车回到了自己家中。后公安干警通过加油站提供的当天视频资料找到了康某,康某将该手提包返还给了刘某。此案被公安机关以康某涉嫌盗窃罪立案调查。
之后,康某辩解称:自己是见被害人的包放在后尾箱上,怕该包掉,才拿起欲将包给被害人的,并没有想要占有被害人手提包,并且还拿起手提包后将包举起,置于被害人小车的后视镜范围内。他认为该行为完全是能让失主发现的,后来在被害人开车离开后自己也并未立即离开,而是在加油站内等了几分钟后见被害人没有返回,才离开。
【争议的焦点】
从当时的现场视频资料可看出,康某确有将包置于被害人小车后视镜范围内的行为,并且在加油站内等候了几分钟,后离开。从现有证据还原的事实来看,是否能认定康某的主观故意为盗窃的非法占有?
【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康某是一种顺手牵羊的盗窃。康某主观上是想占有该手提包的,当时康某拿手提包时完全可以呼叫失主,但其并没有呼喊,而仅仅是将包置于后视镜范围内,其主观是一种若被失主发现就返还,未发现就非法占有的思想,并且最后康某并没有加油就离开加油站,足以证实其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康某没有盗窃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康某在拿手提包的时候并没有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依据其辩解的理由,以及现有证据还原的事实完全可以确定当时康某是有将手提包归还的意思表示,虽然其没有呼喊被害人,但其将包置于被害人小车后视镜范围内以及在加油站内等候的行为都可以看出其归还的意思。所以,康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
【笔者观点】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康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康某在拿起刘某的手提包时,本意上是出于好心帮助提醒失主,怕失主的手提包在行驶过程中丢失。作为一名帮助者,其本没有像第一种观点所说的有要呼喊的义务,只要采取了他自己认为的足以让对方发现的行为就可以了,不论是法律还是情理上我们都不能强求其所采取的行为必须为我们所有人认可。同时,第一种观点认为康某是一种顺手牵羊的盗窃行为,笔者也不认同。虽然康某确实有贪小便宜的嫌疑,但这种贪小便宜的心态并不是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所要打击的对象。盗窃罪所要打击的应当是确定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的对象。笔者以为这种盗窃罪要打击的对象和本案当事人贪便宜的心态是有本质区别的,本案当事人并没有确定的一定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最多只是在失主离开后见财物无人领取后产生了占有的心态,且只持续一小段时间(后及时返还),与盗窃罪要求的确定的在盗窃实施中就产生的非法占有的故意是不同的。本案中康某的占有并不是产生在拿手提包的时候,而是在失主离开之后产生的,盗窃罪要求的是在盗窃行为实施时就必须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综上所述,康某的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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