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的法律关系解析

郝贵梅   刘飞辰

(工作单位: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所在盟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工作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乌审街旧东胜区法院6号底商,邮编:017000,电话:13310304200,电子邮箱:13310304200@163.com)

 

摘  要

 

近几年来,网络购物在我国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网络购物在我国发展的速度、对我国消费者的影响力、以及显示出来的优越性都是显而易见的。然而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模式,在给全社会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和为人们实现方便快捷生活方式的同时,在现实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我们所面临的首要任务。

 

关键词:买方;卖方;网络购物

引言: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购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亲睐,学界的目光也开始关注这个领域。相对于国外的相关网络法律法规的制定,我国法律在网络购物领域无疑还是落后的,网络秩序还是不规范不成熟的。研究这个课题对于我国当前的网络购物的概况进行描述,同时对于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些建议措施,望对我国的网络市场发展有所帮助。

一、网络购物的概述

(一)网络购物的基本概念

网络购物是电子商务的一部分,是指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网上交易的方式来获取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服务或信息。具体而言是指,经营者在网站登记注册,开办虚拟店铺发布商品信息,买方通过浏览网页来搜索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然后采用电子订单订购商品并通过网上银行支付货款,卖方通过邮寄等方式交付货物的“非面对面”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1]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网络购物以其方便快捷、省时省力、价格优惠等特点已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

(二)当前立法的现状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中国就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侵权责任法》等。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出台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商务部2008年4月发布了《网络交易服务规范》和《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的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2008年7月12日颁布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9月1日起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2月商务部制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对于维护网络购物交易秩序,加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规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网络购物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网络购物的主体:买方、卖方

网络购物的本质是基于意思表示的买卖合同。交易的主体是卖方和买方,卖方在网络购物平台上发布自己的商品、价格、数量等信息即发出要约,买方通过上购物网站搜索查看这些信息,做出购买的意思,通过拍下商品构成承诺,向支付第三方汇入价金,卖家发货,买家收货构成合同的履行,买家支付货款就完成了一次买卖合同。网络购物中的第三方即网络服务提供方在买卖合同中是一个中介传媒作用,相当于柜台出租者[2]

(二)网络购物中卖方的权利与义务

    1.卖方的权利

    (1)受领价款的权利

    在向买方发送货物后有权接受买方的价款,如买方在超出指定期间未支付价款有权通过第三方予以划扣。现实中存在买方故意拖延不支付价款或者因外出长时间不上网付款的,卖方如不能收回价款显然利益会受损。

    (2)要求买方给予好评的权利

在卖方提供的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过错的情况下,仅仅因为买方自身不喜欢该款式等自身原因,卖方有权要求买方给予好评,对于买方给予的差评有权要求其更改。

    2.卖方的义务

     (1)如实提供商品信息

卖方应如实提供商品的信息,对于商品的缺陷瑕疵应如实告诉买方。网上购物因为不能面对面接触商品,所以对商品的具体信息只能通过网页查看和询问店家,一些卖家往往不负责任对于色差,大小等进行虚假陈述,极大的侵犯了买方的利益。

    (2)交付标的物

卖方在买方拍下货物把货款汇入第三方后应及时发货交付货物。网络购物中卖方往往把货物交给物流公司运输,因而卖方需及时发货,同时要选择可以到达买家所在地的快递公司。

(3)提醒买方检验标的物

卖方在发送货物时应当提醒买方在接收货物时当即对货物进行检验。在网络购物中特别是电子类产品,应当及时检验,如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卖方就默认商品无质量问题。

(三)网络购物中买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买方的权利

    (1)退货换货的权利。

    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可以申请退货,如是因大小,颜色等问题可以申请换货。在网络购物中往往会出现收到的货物和网上看到的不一样,这样买方就可以退货或换货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2)要求卖方如实提供商品信息的权利

    买方有权主张卖方在网上提供和实体货物相同的真实信息,在未注明的方面可以询问卖方,卖方应如实作答。网络购物中卖家店铺的商品的图片多存在美化,一些瑕疵多存在遮盖等,因而买家应仔细查看同时询问卖家以保证自己选购商品的真实性。

    2.买方的义务

    (1)支付价款

    买方收到货物后如无质量问题有义务支付价款给卖方。买方在收到后需及时支付货款,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货款又不申请退货的,卖方可以认为自身的商品无问题申请第三方扣划货款。

    (2)受领并检验标的物

    买方在收到商品后有义务当即受领并检验标的物。买方在收到商品进行检验后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可申请退货,但是如检验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质量问题,卖方可以认为其商品无质量问题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三、网络购物中损害的救济途径

(一)私力救济

    1.平等自愿协商

平等自愿协商是最简单的解决方法。网络购物本质是一个买卖合同,合同发生争议首先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平等协商,自愿地解决纠纷。这种方法通常是其他方法的前提,然而这种方法也很容易失灵[3]。因此在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就需要采取其他更有效、更权威的途径来解决纠纷。

    2.网站居中裁决

网站居中裁决方式是指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买卖双方或一方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通过诉诸网站由网站作出裁决,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方式是当前应用较为普遍的一种网络购物纠纷解决方式。该方式应用的前提主要是买卖双方与网络购物平台之间所签订的服务协议。通过这种方式,买卖双方的纠纷得以更方便、快捷和准确的解决。

(二)公力救济

    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是买卖双方利益受到侵害后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救济途径。司法救济的公正性、权威性和终极性都是别的途径所无法达到的,也是交易双方纠纷解决的最后方法。受到损害的买卖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纠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照法律和诉讼程序予以解决,这也是在现实中网上购物产生问题的常见解决办法[4]。基于网络购物的自身特点和纠纷产生的特殊性,所以司法途径的适用也存在很多问题如身份确认难、诉讼成本高等。

四、对现行网络购物损害法律救济途径不力的立法建议

中国的互联网发展迅速但是中国的网络购物市场还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多体现在,诚信机制欠缺商品质量难以保证、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难以救济、物流行业鱼龙混杂纠纷频出等。面对这些问题完善网络购物就变得日益迫切。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使网络购物损害得到救济。

(一)引入中立方裁决

对于网络购物纠纷的解决可以引入中立的另一方介入。这个机构首先应该是独立的,它不应参加到网络购物中,这也是为了保证其公信力,同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来应用技术手段解决纠纷。其次,这种机制要充分吸收司法救济和网站中立救济的优点同时对于两者的不足予以弥补。目前而言这样的机制还没有成熟的形式。只有一些机构和网站进行了一些有意义的探索,如ODR(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这种机制借鉴了ADR模式替代性纠纷解决特点,采用了仲裁和调解的手段,最大限度地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5]

(二)制定法规完善网络市场的准入和退出规则

我国政府应充分发挥其监督管理作用,对于参加网上交易的市场主体规定明确的资格条件,制定准入、退出规则;增加其违规成本;严格禁止网络购物广告利用电脑制作或其他特殊方式误导消费者;要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网络购物出现违法问题,如提供网上购物平台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应当负连带责任。对提供网络购物的平台应收取一定数额的质量信誉保证金,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要事实清楚,经营者拒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就可以向消费者先行赔付,保证金及其相应规则可在网络购物行业管理办法中加以明确。

(三)加强监督,完善监督体系

在网络购物中,传统的监管模式存在监管权责难以认定、取证困难、责任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在不断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成立网络工商局,采取以网监网的方式,对网络交易进行日常监管,同时打破地域和部门间权责限制。督促网络平台提供者切实履行其监督责任,同时要发挥好广大消费者在举报和取证方面的作用[6]

(四)建立畅通、快捷、高效的维权通道

跨区域投诉在网络购物纠纷中日趋增多因而各区域要建立一些方便、快捷、高效的维权通道,并建立信息互通、维权互动合作机制,确保跨区域投诉异地受理、高效便捷。如果消费者在任一合作组织所在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可通过电话、邮件、传真或信件等方式向其住所地的消费者组织投诉。消费者组织接收到投诉后,应尽快将该投诉移转至被投诉方所在地或经营地消费者组织。被投诉方所在地或经营地的合作消费者组织对受理的投诉,要对争议事实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本着快速、高效的原则尽快处理完毕。发现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建议有关行政部门查处。

 

结语: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对人们的日常生活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网络市场的不成熟导致的一些问题也要引起我们的重视,不仅消费者自身要加强防范意识,而且立法部门也要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完善市场规则。

 

 

 

 

 

 

 

 

 

 

 

 

 

 

 

 

 

 

 

 

参考文献:;

[1]覃征等.电子商务与法律[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1.120.

[2]蓝宝.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11):46

[3]刘娜.我国网络购物的发展及现状[J].中国商界,2008,(5):44-45.

[4]宋君远.网上购物过程中消费者的维权问题[J].安徽技术师报,2004,(4).

[5]杨坚争,电子商务法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60-244

[6]张楚,电子商务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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