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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所观点 | 政府法律服务的思维模式简析
 
作者:周小玲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8日 点击数:

 

随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建设和不断完善,政府法律服务需求的提升,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合法合规决策和行为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需要具备以下思维方式,方可为政府的各项工作提供专业和有效的法律支持和服务。

 

政治思维

 

政治思维,以政治上的利弊权衡为重心。紧密围绕国家的政策方针,将法律专业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结合,着眼全局,要考虑到政府决策和行为对政治、社会经济、文化、民生等各个方面的综合影响。

 

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以合法性,合规性判断为重心。法律思维必须是政府法律顾问的基础性思维,提供法律服务时要有合法性、合法性为前提的底线原则。政府的决策和行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追求政治、经济、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经济思维

 

经济思维,以经济上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为重心。客观评析行政决策和行为的合法合规成本与预期实现的公共收益之间的平衡。在效率与公平、发展与稳定、创新和秩序等有冲突性目标之间寻求科学合法的平衡点。

 

社会思维

 

社会思维,以社会效果的得失评价为重心。法律服务需分析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而非特定部门或个体的短期便利。

 

具备上诉思维后,政府法律顾问必须非常熟悉专业领域,方能对于相关领域提供切实有效的意见和建议。例如不可完全以对抗性思维处理行政诉讼案件,要充分考虑行政诉讼的特点,具有一定的行政思维。

 

政府法律顾问需要注意自身市场定位和利益冲突,如在行政诉讼中原、被告角度的转化问题,尤其在企业法律顾问和政府监管单位同时做法律顾问时的身份切换问题,时刻注意自身角色转化过程时的立场和社会言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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