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个人所得征收的直接税种,其制度设计与改革始终围绕社会公平、民生福祉展开。我国自1980年建立个税制度以来,逐步形成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现代化税制体系。
一、税制结构与征收方式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度,收入越高者适用税率越高(3%-45%),充分体现“量能课税”原则。自2019年起,个税征收模式从分类征收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合并为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纳税人年度收入扣除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后,还可享受社保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等减税政策。
二、专项附加扣除:精准减负的民生关怀
专项附加扣除是我国个税制度的核心创新,覆盖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六大领域。例如:
子女教育按每个子女每年2.4万元标准扣除;
赡养60岁以上老人每年最高可扣除3.6万元;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标准提高至每年2.4万元。
这些政策通过差异化扣除,精准减轻家庭在教育、养老、医疗等领域的刚性支出负担。
三、社会调节功能的双重作用
收入分配调节:通过累进税率与专项扣除结合,使高收入者承担更高税负,中低收入者获得更多减免。例如年收入10万元的家庭通过专项扣除税负可减少约30%。
公共服务支撑:个税收入用于教育、医疗、基建等民生领域,形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良性循环。如2024年个税收入中约25%投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四、改革历程与未来方向
我国个税历经多次里程碑式改革:
1980年:首部个税法颁布,起征点800元/月;
2011年:起征点调至3500元/月,覆盖工薪阶层;
2018年:起征点提升至5000元/月,引入专项附加扣除;
当前改革聚焦扩大综合所得范围、动态调整扣除标准,并探索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进一步提升税制公平性。
个人所得税通过制度创新与精准施策,在促进共同富裕、激发社会活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未来,随着税制的进一步优化,其社会公平功能将更加凸显。
作者简介
李洋律师,法学与工商管理双学位,鄂尔多斯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副秘书长、民事专业委员会成员、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李洋律师专注于办理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公司股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劳动争议等业务。执业期间,已处理过包含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劳动争议、侵权等各类型案件,同时服务包含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在内的顾问单位数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