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律师,我深刻认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是一部法律文本,更是守护青少年成长的坚实盾牌。这部法律从1991年诞生至今,历经四次修订,始终回应着时代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新需求。特别是2020年的全面修订,将“六大保护”体系化,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与修订,始终与中国社会发展同频共振。1991年,我国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为履行国际义务,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运而生,确立了“儿童优先”原则。随着社会变迁,校园欺凌、网络沉迷、监护缺失等问题凸显,2020年修订后的法律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专章,将未成年人保护推向新高度。2024年的最新修订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彰显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终极守护。
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所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监护人需履行十项职责,包括保障身心健康、关注情感需求、进行安全教育等。例如,父母不得因外出务工而放任未成年子女失学,需委托有照护能力的人代为监护。实践中,律师常遇到监护人怠于履行职责的案例,此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由民政部门实施国家监护。
学校是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主阵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要求学校建立欺凌防控机制,对严重欺凌行为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2024年湖南某中学案件中,法院依据此条款认定学校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判决其承担民事赔偿,正是对校园安全责任的刚性约束。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需开展适龄性教育,从源头防范性侵害,这对预防性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护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严禁拐卖、性侵害等行为。例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如教育、医疗)需建立入职查询制度,不得录用有性犯罪记录者(第六十二条)。某培训机构因招录有前科人员被起诉,正是社会保护落地的体现。
针对网络沉迷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要求网游平台设置防沉迷系统,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2023年某直播平台因允许未成年人高额打赏被行政处罚,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限制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的实践。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提供直播账号注册,从源头上减少不良信息侵害。
政府保护是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后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需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侵害投诉。对困境未成年人,政府通过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等措施提供救助。例如,某地民政部门对父母吸毒的儿童实施国家监护,确保其接受义务教育,正是政府保护的生动实践。
法保护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讯问未成年人时需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庭审中采取隐私保护措施。对涉罪未成年人,司法机关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给予改过机会。某17岁少年盗窃案中,检察机关启动社会调查后决定不起诉,助其重返校园,正是司法保护的人文关怀。
作为律师,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共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监护人应摒弃“棍棒教育”,学校需将欺凌防控纳入日常,企业应严守网络保护红线,政府要强化救助保障,司法机关需持续推进未成年人案件专业化办理。唯有凝聚合力,才能让法律真正成为青少年成长的铠甲,让每个孩子都能在法治阳光下绽放光彩。
作者简介

李洋律师,法学与工商管理双学位,鄂尔多斯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副秘书长、民事专业委员会成员、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李洋律师专注于办理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公司股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劳动争议等业务。执业期间,已处理过包含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劳动争议、侵权等各类型案件,同时服务包含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在内的顾问单位数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