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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业务 | 鄂尔多斯市鸿烨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接管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9日 点击数:

 

鄂尔多斯市鸿烨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董事、监事等: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受理内蒙古上海庙鄂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鄂尔多斯市鸿烨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随机摇号方式选取,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内06破29号《决定书》,指定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担任鄂尔多斯市鸿烨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鄂尔多斯市鸿烨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董事、监事等负有妥善保管鄂尔多斯市鸿烨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将其移交给管理人的义务。现管理人通知你方于2024年8月19日上午9:00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通大厦A座11楼,向管理人移交并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的交接手续,配合管理人破产清算工作:

 

(一)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预留银行的私人印鉴等印章;

 

(二)债务人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经营凭证;

 

(三)债务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验资报告、财务凭证、总账册、明细账册、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等;

 

(四)债务人的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等原始档案材料;

 

(五)债务人的资产权属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对外投资权益凭证、对外债权凭证、房屋权属证书、车辆登记证书等各类资产凭证;

 

(六)车辆、房产、机器设备等资产;

 

(七)债务人的人事档案资料;

 

(八)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和现金、网银U盾等;

 

(九)债务人的涉诉案件材料(包括以债务人为原告、被告的所有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及仲裁等);

 

(十)其他事项的接管和移交。

 

如你方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你方相关清算义务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鸿烨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8月16日

 

 

管理人联系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通大厦A座11楼

 

联系人:

 

杨可如律师,联系电话:13947788239

 

满都日娃律师,联系电话:152481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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