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简介
刘浩轩律师,中共党员,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主修财务管理,后曾从事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刘浩轩律师先后为鄂尔多斯市城投集团公司、东胜城投集团公司、伊金霍洛旗城投公司、中国石油鄂尔多斯销售分公司、鄂尔多斯市空港集团公司、鄂尔多斯市鄂能投资集团公司、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鄂尔多斯银行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具备财务管理、法律两个专业背景,擅长办理公司法务、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民商事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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