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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所观点|新《公司法》中的重要股权问题
 
作者:刘浩轩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3日 点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文针对出资程序、公司经营管理、股权转让三个程序中,对新《公司法》中的重要股权问题进行解读。

 

一、关于出资程序

 

01 股东出资时间限制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关于新《公司法》实施前的存量公司,《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建议现有公司依据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减资或逐步实缴等操作,防止出现不能按期出资的风险。

 

02 股东出资方式增加股权、债权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03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也就是说,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到期也未实缴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04 董事会可决议发出失权通知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二、关于公司经营管理

 

01 公司法定代表人选任范围扩大

 

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

 

也就是说,新公司法将范围扩大至“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即执行公司高级管理事务的董事都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换言之,除了公司内部的独立董事、外部董事这些负担监督职能的董事之外,其他的董事及经理都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法定代表人可“自动辞职”。

 

02 公司股东会法定职权范围的变化

 

对照新旧公司法,新《公司法》删去了关于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规定。将该部分事项由法定改为意定,由股东会自行决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变更为“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也就是说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也可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

 

03 公司董、监、高应履行的忠实义务有了更明确的标准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04 股东查阅复制权、追偿权范围扩大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股东的查阅权增加了“股东名册”和“会计凭证”两类。在查阅方式上,股东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查阅。且股东的查阅权适用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05 扩大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如果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权转让

 

01 出让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程序删减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新《公司法》删除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程序,只需出让股东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即可。

 

02 受让股东取得股东权利的时间节点

 

新《公司法》中第八十六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03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出让股东仍需承担实缴出资的补充或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简介

 

 

刘浩轩律师,中共党员,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主修财务管理,后曾从事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刘浩轩律师先后为鄂尔多斯市城投集团公司、东胜城投集团公司、伊金霍洛旗城投公司、中国石油鄂尔多斯销售分公司、鄂尔多斯市空港集团公司、鄂尔多斯市鄂能投资集团公司、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鄂尔多斯银行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具备财务管理、法律两个专业背景,擅长办理公司法务、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民商事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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