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791条第2款: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承包人与转承包人签订的转包合同无效。
即使如此,与转承包人建立合同关系的是承包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转承包人仅能向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而无权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提出请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
基于保护农民工利益需要,规定转承包人可超越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欠付工程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35条、第36条、第37条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可以超越合同相对性原则。对此,在发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事实上并无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基于特殊政策考量所设计的此种请求权界限何在,需要在深入研究转承包人在合同法律体系的定位基础上予以厘清。
作者简介
边军,男,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鄂尔多斯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委成员。担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行政复议专家咨询委员会法律组专家、东胜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二级建造师(公路)、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等资格,有多年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从业经验,为多家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和咨询。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征收等纠纷及企业合规、税务筹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