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买房对于刚组建家庭的小年轻来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大多数年轻人购房时都少不了父母的资金帮助。年轻夫妻在感情出现问题走向离婚时,父母出资该如何认定?
我们看到案例中有被认定为借贷关系、赠与双方的赠与关系、赠与一方的赠与关系等等。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观点?是法律规定不统一呢?还是各地法院判法不同呢?这主要是因为民法典颁布之前和颁布之后的变化以及具体案件情形不同所导致,所以主要看发生纠纷时双方的证据情况及出资的本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情况分析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民法典颁布后对该问题的回答是不存在歧义的,例如:
1. 如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未约定出资性质,该如何认定?
答:此种情况属于一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自己子女单独所有。
2.民法典颁布后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未约定出资性质,该如何认定?
答: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3.民法典颁布后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且明确约定为赠与自己子女,该如何认定?
答:归自己子女一方单独所有。
总结
父母在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时应当注意:如出资本意为借款,在出借时就应明确约定为借款,并让借款双方出具借条;如出资本意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可不做约定;如出资本意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则需要进行明确约定,可以书写赠与协议,也可以办理公证,以此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纷争。
作者简介
苏雨律师,中国党员,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部长及安其日青少年工作室成员,担任事务所禁毒教育讲师团讲师。
苏雨律师专注于办理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案件、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公司治理案件等民商事案件,执业期间办理多起诉讼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