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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所观点 | 浅论个税税收减免措施的适用
 
作者:李洋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9日 点击数:

 

“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一是纳税。”在现代税收国家,税与企业和个人形影不离。我们每个人既离不开税,也逃避不了纳税。之所以离不开税,是因为我们所享受的一切公共物品都来自税。之所以逃避不了纳税,是因为我们取得的大部分所得、拥有的大部分财产都需要纳税。本文拟围绕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合法纳税的基本原则下,探讨合理的税收筹划路径。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整体上对比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在方式更加简单。主要筹划的路径是围绕针对性的、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开展,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计算,找到最优纳税方案。具体在本文中,我们主要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调整收入性质、分解工资薪金、扣减工资薪金纳税额三种方式进行推演,发现个人所得税税务缴纳的变化规律,以期找到-些有效的税务筹划方式。

 

一、举例研究以调整收入性质的方式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

 

孙先生为某大学教授,其收入主要为所在大学的工资以及在某培训机构讲课的课酬。2023年度,其所在大学发放工资总额为20万元。培训机构每月支付孙先生课酬8万元。某筹划公司为孙先生提供了两套方案:方案一,延续以往模式,由培训机构向孙先生每月支付课酬8万元;方案二,孙先生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成立甲公司,每月向培训机构开具8万元培训费发票,由甲公司取得8万元收入。

 

在方案一下,孙先生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110×45%-18.19=31.31(万元)。在方案二下,孙先生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14×10%-0.25=1.15(万元),甲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8×12×25%×20%=4.8(万元)。合计纳税为1.15+4.8=5.95(万元)。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31.31-5.95=25.36(万元)。可见合理、合法的运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对类似于孙先生的高收入群体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会有显著的效果。

 

二、举例研究以分解工资薪金,合理利用年终奖与股票期权所得单独计税的方式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

 

马先生为某上市公司老总,预计2022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公司为马先生设计了四套纳税方案:方案一不使用相关政策,不发放年终奖与股票期权所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之后的方案均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发放年终奖与股票期权所得,但比例不同。方案二,发放年终奖3.6万元、股票期权所得3.6万元,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592.8万元;方案三,发放年终奖200万元、股票期权所得200万元,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方案四,发放年终奖96万元、股票期权所得252万元,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52万元。

 

方案一,马先生应纳税额为600x45%-18.19=251.81(万元)。方案二,马先生年终奖应纳税额为3.6×3%=0.11(万元);股票期权应纳税额为3.6×3%=0.11(万元);综合所得应纳税为592.8×45%-18.19=248.57(万元);合计应纳税额为0.11+0.11+248.57=248.79(万元)。方案三,马先生年终奖应纳税额为200×45%-1.52=88.48(万元);股票期权应纳税额为200x45%-18.19=71.81(万元);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200×45%-18.19=71.81(万元);合计应纳税额为88.48+71.81+ 71.81=232.1(万元)。方案四,马先生年终奖应纳税额为96×35%-0.72=32.88(万元);股票期权应纳税额为252×45%-18.19=95.21(万元);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252×45%-18.19=95.21(万元);合计应纳税额为32.88+95.21+ 95.21=223.3(万元)。

 

上述案例中,我们合理运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两个税收优惠政策,分配不同的适用的比例,计算出不同的节税效果,从而得到了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中,寻找相关政策是根本,选取合适的适用比例也是关键。

 

三、举例研究以扣减工资薪金纳税额,合理利用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享受优惠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方式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

 

甲公司有高层管理人员20人,人均工资为每年100万元。直接按照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核算情况下,每位高管人均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00-60000)×35%-85920=243080元;适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纳税调整,每位高管的人均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可变为(1000000-60000-11774.88)×35%-85920=238958.79元;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政策进行商业健康保险的缴纳,每位高管的人均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再降到(1000000-60000-11774.88-2400)×35%-85920=238118.97元;在前述基础上继续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缴纳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则每位高管人均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将降低至(1000000-60000-11774.88-2400-12000)×35%-85920=233918.79元。并且,诸如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等税收政策均为本内容包含的税收筹划,全部可以叠加使用,通过使用多个税收政策,以达到控制税务缴纳额的目标。

 

综上,本文列举了以调整收入性质、将工资薪金分解、将工资薪金纳税额扣减三种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该三种方案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互补作用,可以同时适用。但是需注意,所有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均是建立在法定规则之上,均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也具有特定性,建议大家合理筹划、合法纳税,争做守法好公民。

 

作者简介

 

 

李洋律师,法学与工商管理双学位,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李洋律师专注于办理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公司股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劳动争议等业务。执业期间,已处理过包含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劳动争议、侵权等各类型案件,同时服务包含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在内的顾问单位数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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