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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宪法宣传周”特辑 | 内部承包协议突破合同相对性
 
作者:边军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9日 点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在遇到经济纠纷,要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实际施工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了经济纠纷,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工程款。    

 

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索要未付工程款。

 

一、案情简介

 

1.发包方A与承包方B于2017年签订《矿井井巷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B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矿井井巷工程,承包内容为A公司月度工作计划安排工程的掘进、支护等工作以及下达的零星(临时)签证工程。A与B于2018年、2019年对该合同进行了续签。《矿井井巷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C自然人为B公司派驻工地代表。

 

2.自然人C以B公司项目部授权代理人的身份与自然人D签订《矿井工程内部作业承包协议书》,B公司未加盖公章,C签字确认。约定B公司授权自然人C为矿建项目部全权负责人,代表B公司行使工程立项、承接、报验、验收、结算等全面工作,向B公司负责。

 

3.D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约260万,自然人C死亡、B公司法院裁定破产,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A主张欠付的工程款?

 

二、律师观点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中约定自然人C为B公司派驻的工地代表,案涉工程款支付顺序为A支付给B,B、C支付给实际施工人D。C代表B公司与D签订《矿建工程内部作业承包协议书》,虽未加盖B公司的公章,但结合施工合同中C为B公司派驻的工地代表,能够证明自然人C系履行B公司的职务行为,《矿建工程内部作业承包协议书》的合同主体应为B公司,而不是自然人C。故实际施工人D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A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实际施工人D的合同纠纷已于 2020 年 1 月 7 日进行对账结算,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的三重关系,是有限度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纪要专题《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根据该法官会议纪要,对于超出三重关系,如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借用资质,实际施工人是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发包方主张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法院判决

 

最终支持了实际施工人的诉求,即发包人A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判决。

 

作者简介

 

 

边军,中共党员,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行政复议专家咨询委员会法律组专家,鄂尔多斯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委成员,东胜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有多年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从业经验。为多家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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