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校园霸凌现象普遍存在,防范校园霸凌行为势不可当,加强校园管理,建立科学的防范机制,增强师生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同时要多方协作形成合力,尤其要发挥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作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职责,而律师作为我国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更应当义不容辞地承担起未成年人保护的神圣职责,成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中坚力量。本文将从校园霸凌的定义、现状、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等方面,探讨校园管理之霸凌行为的防范。
【关键词】 校园管理;校园霸凌;防范;律师;公益;未成年人;保护
一、校园霸凌的定义及现状
校园霸凌是指某个或某些学生在校园内对其他学生进行体罚、威胁、嘲笑、排挤、恐吓等行为,造成其身心上的伤害和痛苦,严重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二)校园霸凌的现状
2023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白皮书》显示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人数分别为583人、581人、271人,提起公诉人数分别为1341人、1062人、684人,呈逐年下降趋势。2022年批捕、起诉人数分别较2020年下降53.52%、48.99%。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量有所下降,但性侵案件仍呈上升趋势。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38854人、45827人、39380人,同期提起公诉57295人、60553人、58410人。2022年批捕、起诉人数较2021年分别下降14.07%、3.54%。2022年起诉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36957人,同比上升20.4%。
(三)关于鄂尔多斯市中小学校中是否存在校园安全事故的情况
2022年6月份,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对鄂尔多斯市中小学中是否存在校园安全事故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小学生中,76%的学生不存在被同学欺负或欺负同学的情况,但仍24%的学生存在欺负同学或被同学欺负的情况;74%的学校未发生过校园安全事故,26%的学校发生过校园安全事故。
在被调查的初中生中,85%的学生不存在被同学欺负或欺负同学的情况,但仍有15%的学生存在欺负同学或被同学欺负的情况;68%的学校未发生过校园安全事故,32%的学校发生过校园安全事故。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中小学生中均存在校园霸凌现象,其占比不容忽视,且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校园霸凌现象普遍存在,应当引起相关主体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
首先,各方主体要加强宣传教育,遇到校园欺凌,要注意取证,并及时告知父母或老师等相关人员;其次,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及陪伴,不要让其成为受害者,更不能成为施暴者。最后,学校要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及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安全防范机制。
二、校园霸凌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从年龄上来讲,未成年人年龄尚小,他们的智力和心智水平均不足以对事物有准确的判断,因此很难准确地判断身边人员好坏之分,同时也不能够认识到自己实施行为的正确与否,甚至也意识不到行为之后的后果,所以无法很好地保护自己。从法律上来讲,大多数未成年人对如何保护自己的相关法律知识了解比较欠缺,这种情况首先不能明确自己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导致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其次,相关人员自己实施了侵害时不能够及时地告知父母、老师及其政府、社会等相关部门,也不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对自己得到有效的救济。
2022年6月份,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对鄂尔多斯市关于未成年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的了解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小学生中,有79%的学生听说过新修订的《未保法》,21%的学生没听说过《未保法》;18%的学生了解《未保法》的内容,55%的学生部分了解《未保法》的内容,27%的学生不了解《未保法》的内容;61%的学生学习过《未保法》的知识,39%的学生没有学习过《未保》的知识。
在被调查的初中生中,有90%的学生听说过新修订的《未保法》,10%的学生没听说过《未保法》;20%的学生了解《未保法》的内容,65%的学生部分了解《未保法》的内容,15%的学生不了解《未保法》的内容;77%的学生学习过《未保法》的知识,23%的学生没有学习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知识。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初中生比小学生更加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知识,但中小学生均对《未保法》的内容学习得不够深入全面。
家庭教育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着重要的影响,父母的学历、品格、教育方式等伴随着未成年人的成长,好的家庭教育能够让未成年人从小就树立良好的价值观,对自己的言行举止及朋友圈能够准确判断,并谨慎选择,而家庭教育缺失的未成年人则会随心所欲、任由发展。根据目前情况分析,大部分家庭因接受的文化教育水平不高,更重要的是法律意识淡薄,很难对未成年人提供有效的普法教育,导致缺乏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无法预防未成年受到侵害,或者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后,首先是未成年人无法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已经被侵害,或者即便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也无法及时选择有效的救济途径进行权利救济。另外,现实中存在部分犯罪家庭、离异家庭、残疾家庭,生活在这部分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因缺乏家庭监管,过早地涉入复杂的朋友圈,导致或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或成为被侵害人。
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学习的重要基地,不仅担负着培养学生知识能力的重任,同时还担负着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与义务。但近年来,在校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案件频频曝出,如强奸、猥亵等性侵害案件,校园霸凌案件,因校园设备问题引发的校园安全事故案件等,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学校教育机制不健全。学校将大部分精力投入到学生升学率等方面,对于学生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投入较少,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事件频繁发生,且侵害发生后不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对未成年人进行救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因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仅来自家庭、学校,还需要居委会、村委会、商场、酒店等基层组织及相关行业给予重视与保护。但目前法律与现实存在脱轨的现象,主要原因就是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较为薄弱,首先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得到充分的学习和理解,其次是相关部门对于社会保护主体缺乏监督及惩罚机制,导致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不够,机制不健全。
三、防范校园霸凌行为的措施
(一)加强法治教育与德育教育
学校应当将法治教育、德育教育与语文、数学等重点学科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保证每周有法治课和德育课。通过法治教育,强化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借助法律法规的途径规范学生行为,借助法治思想指导学生行为。要经常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如法律知识讲座、模拟法庭、进度基地参观,让学生了解到触犯法律即便是未成年人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同时也告诫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告知老师、家长或选择报警,勇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未成年人身心发育阶段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格、善良的品格和优秀的性格。因此,法治与德育相结合,从不同程度上也可以减少学生成为校园霸凌者的可能性,也能使其在遭受校园霸凌行为时,采取法律途径保护自己。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因此家庭教育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作为家长不仅要对孩子的不良行为加强监管和纠正,同时作为父母要对孩子的成长亲力亲为、加强陪伴,为孩子提供足够的安全感和温馨感,以身作则,规范自身言行,做孩子的榜样。同时父母要时刻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提高孩子明辨是非的能力,并要对孩子的品德、纪律等方面进行教育。当孩子遇到问题的时候,家长要善于和孩子沟通,并要及时将孩子的情况反映给学校的老师,密切家校联系,给孩子一个舒适、健康的成长环境。
校园霸凌行为仅靠学校和家庭的力量不足以防治,社会也应当参与其中,加强对社会环境的整治,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将霸凌行为暴露在大众视野中,揭露出这一社会问题。如游戏厅、宾馆、二手手机抵押店、KTV等相关社会主体应当严防未成年人进入,该类相关社会主体的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该类主体的监督和检查,避免未成年人进入相关场所。学校要联合家庭、社会、政府、网络、司法等相关未成年人保护主体形成合力,加大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并对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给予相应惩罚,让那些参与校园霸凌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
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属于事后救济方式,要想学生得到有效的保护,需要事前的预防。事前预防首先需要全社会人增强保护学生的意识,对学生保护予以足够的重视。这样就需要律师进行普法宣传,面向与学生息息相关的家庭、学校、社会等群体进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通过不断的法治宣讲,如校园欺凌、禁毒讲座、性侵害等相关知识及模拟法庭进校园,告知家庭、学校、社会如何预防未成年人受侵害或未成年人犯罪,并告知事后救济途径。同时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通过各种方式增强未成年人安全防范意识。另外,律师需要走进校园与未成年人面对面进行沟通交流,通过法治宣讲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保护未成年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深入未成年人内心,让未成年人清醒认识到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让他们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使未成年人权益的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利和义务为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建言献策,且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根据在未成年人保护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能够有针对性提出有效的意见和建议,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尽微薄之力。
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等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作用,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律师作为专业人员,有义务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在参与未成年人的案件中,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参与司法过程的各个方面来维护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
少数律师的力量是有限的,要想未成年人获得更好的保护,需要更多的公益律师加入未成年人保护的行列。因此需要少数公益律师把行业声音、好的故事及时传递出去,让社会看得见、听得见,让大部分律师积极参与奉献,形成示范效应,带动更多律师参与社会公益及未成年保护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律师优势,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出特色,催生实效,做成经典个案,完善未成年人法治保护。
四、结论
校园霸凌行为在中小学校园中普遍发生,对中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为了防范校园霸凌行为的发生,必须加强校园管理,建立科学的防范机制,同时学校管理应当联合家庭、社会等相关保护主体,尤其要在管理过程中着力发挥律师队伍在开展公益法律服务中的主力军作用,携手预防校园霸凌的发生。只有全面加强校园管理,才能有效预防校园霸凌行为的发生,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习环境的安全稳定。学校应当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扩大受益范围,力争不让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力争让每一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都能得到专业的法律帮助。
参考文献:
1.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作者简介
王二丽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学位,现任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安其日青少年服务工作室部长。
专注于公司治理、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相关案件的咨询及代理,长期从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