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有效降低司法成本以及提高诉讼效率等多个方面发挥出了重要作用,但充分发挥这些作用,既要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同时主动发挥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积极性尤为重要。为此,文章首先对认罪认罚制度做出了简要介绍,同时分析了律师在该制度当中的作用,并基于此分别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现行法律规范、律师如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作用,及完善律师服务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从而助推该制度能够不断向好发展。
关键词:认罪从宽制度;价值功能;律师作用;有效辩护
引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对刑事诉讼制度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在有效惩治犯罪、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就目前而言,该制度在推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为了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尽可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必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的作用做出深入研究,从而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真正的发挥应有价值和效用。
1 认罪认罚制度的介绍
1.1认罪认罚的含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虽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针对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做“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因此,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对罪名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仍然可以看作是“认罪”[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认罪,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可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1.2认罪认罚中的从宽一般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从宽处理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从实体上从宽处罚。对于相对轻罪的案件、未成年人案件,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要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社会矛盾的及时化解。当然,“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应当依法不予从宽,而不是不加区分一律从宽,因此,要真正落实认罪认罚制度中的从宽,就要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适度、罚当其罪。
另一方面,从宽处理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审结。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还要当庭宣判。集中审理的,可以集中当庭宣判,同时裁判文书可以简化。在从宽制度的适用过程中,要准确把握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完善程序运行机制,防止庭审走过场,要将庭审实质化落到实处,坚持证据裁判规则,特别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进行重点审查,避免庭审流于形式,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各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价值
任何制度的实行都有其价值和功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一方面表现为在我国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将诸多案件实现繁简分流,大大提升司法效率,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另一方面,近年来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也要求在制度上有所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行正是响应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将其落实到司法领域中,通过犯罪嫌疑人认可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从而达到从宽处理的目的。通过量刑协商,构建和谐理念,真正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2]。
2 律师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作用
2.1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通常自愿的前提条件主要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身实施的行为有足够清晰的法律认识和事实认识,但在实践当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对自身实施的行为缺少准确的法律认识,同时对量刑幅度等一系列专业问题并没有足够的了解,所以尽管能够在值班律师见证下完成了具结书的签署活动,但判决后又很容易出现反悔或上诉等相关问题。辩护律师的介入在保障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上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可以显著增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同时可以大幅度降低冤假错案出现的概率[3]。
2.2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得以实现
在实践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认识以及量刑幅度、程序选择建议等专业性问题缺乏充足的了解,所以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难以得到充分保障。这一点可以体现在,在侦查阶段不知如何进行如实供述以及合理辩解,是否要做认罪认罚难以作出选择;审查起诉阶段不知如何对证据的三性进行质疑,导致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证据开示制度形同虚设。而辩护律师经过查阅案卷材料对案件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其通过专业能力与人民检察院量刑协商,同时根据阅卷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后,更能够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4]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3.1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现阶段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中,值班律师实际上与辩护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值班律师往往仅可以做一些比较基础性的工作,所以无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指导意见》当中明确规定值班律师只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但是不能开展摘抄以及复制活动,这一限制充分表明值班律师本身与辩护律师之间有着不同的诉讼地位,其无法对具体案件开展辩护工作。但值班律师制度的创建之初便是为了在没有辩护人和指派法援的情况下保障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可因其本身不享受摘抄以及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同时也不具备调查取证以及会见权等一系列辩护人具备的其他能够实际接触案件的实体性权利,值班律师可以发挥出的价值和作用相对较为有限,难以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所以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对值班律师身份进行充分明确,赋予值班律师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完整的阅卷权、会见权还有开展调查取证权等一系列的权利。这样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进一步提升认罪从宽案件本身的真实性、自愿性、公平性[6]。
3.2 提升刑辩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实现有效辩护。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刑事辩护的方向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要想适应这种变化,刑辩律师应注重改变执业理念,提升执业能力,采取合理措施做到真正有效辩护,对此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将辩护重心进行前移,积极主动地与检察机关开展协商工作。如果说刑事案件以前的辩护重心在审判阶段,那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刑辩律师应当顺应时代的变化将辩护工作前移。审查起诉期间,刑辩律师应当及时阅卷,并形成书面辩护意见,积极主动地与检察机关开展沟通工作,充分讲明案件证据上存在的瑕疵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并且结合案情及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有效协商和交流,促使检察机关作出诉与不诉的决定或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从而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真正实现在形式变化下刑辩律师的有效辩护。
挖掘重大量刑情节,实现检察机关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将法定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对酌定量刑情节予以固化,以百分比的方式确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未遂犯、从犯、自首、立功、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累犯、前科等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比如对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对于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因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挖掘重大量刑情节,对与检察机关进行良性沟通和量刑协商起到重要作用,从而为新形势下刑辩律师实现有效辩护提供充分的依据,进而实现有效辩护的目的。[5]
认罪认罚案件,刑辩律师的职责是提出建议而不是代替当事人做出决策。对于辩护人来讲,需要在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一系列阶段积极进行参与,同时为当事人提供比较合理适宜的建议。但需要注意的是刑辩律师需要明确自身定位,也就是自身始终都是建议者,并不是决定者。可根据实际案情来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分析利弊并且帮助其开展权衡工作,但需要尊重当事人做出的选择,不能草率地替当事人直接做出任何决定,更不可以强迫当事人开展认罪认罚制度的选用活动。
结束语:综上所述,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中能够发挥出保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制约司法权力等重要作用,可确保该制度得到科学适宜的运用,从而将制度的价值最大化地发挥出来。但目前来看该制度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存在着律师参与不足等问题,尤其是值班律师的参与几乎是流于形式,为此文章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的作用及其实现路径做出了深入探究,从而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相关案件处理效率和质量,持续增强司法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 颜乔浠,洪凌啸. 刑事二审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证探析[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37(6):67-74.
- 张伟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功能[J].检察日报2020.10.14
-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8(5):44-47.
- 左黎,孟书涵. 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见证行为的研究——以检察机关为视角[J]. 上海公安学
作者简介
王凯宁律师,中共党员,二级律师,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鄂尔多斯市第四次党员代表大会党代表,鄂尔多斯市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第四届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鄂尔多斯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副秘书长。
王凯宁律师被评为鄂尔多斯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鄂尔多斯市2019至2021年度市级优秀律师,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曾获首届鄂尔多斯律师杯,赫扬杯“法治的力量”演讲比赛一等奖获得者。
王凯宁律师执业以来,担任银行、学校及公司法律顾问,为相关主体在运营过程中保驾护航。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大量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擅长刑事辩护、企业风险防控与刑民交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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