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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所研究 | 关于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涉及热点法律问题的梳理
 
作者: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王宇律师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1日 点击数:

 

近日,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成为热议的焦点,案件虽然已经开庭审理,但因该类型案件为不公开审理案件,案件详细情况我们并未了解,故本文不评价该案。本文仅针对案件中涉及的社会热点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梳理。

 

一、订婚的法律意义

 

订婚,又称婚约,依照我国民间习俗,通常结婚前先有订婚这样的仪式,但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订婚并不是结婚前必备之程序,不经订婚之婚姻,不失其婚姻之效力。我国法律不禁止订婚,但是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订婚不是法定的结婚必经程序。婚约订立后,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产生婚约解除的效力。这是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自主自愿基于爱情的结合,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约,说明在他们之间已不存在结婚的基础条件,因而应当允许,否则即是干涉婚姻自由。

 

2.针对房产的赠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大同“订婚强奸案”中,根据媒体所述,男方答应将自己名下房产增加女方名字,即是将自己的房产赠予另一方共有,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未办理变更不动产权证书(增加女方为共有人)之前,男方有权撤销该赠与行为。

 

3.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是,对婚约期间无条件赠与的财物,受赠人一般无返还义务;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按习惯给付的彩礼,除特殊情况外应予返还。当然,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归还受害人。

 

4.因订婚而给付彩礼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实践中关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如何确定等出现的纠纷较多。是否返还彩礼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对于返还的数额如何认定,建议给付彩礼的一方制作礼单、给付彩礼时请亲朋见证、转账时标明备注等方式避免纠纷的出现。

 

二、存在特殊关系的强奸案件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那么如果存在夫妻、情侣这样的特殊关系是否能构成强奸罪呢?我们先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

 

1.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2.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是妇女的人身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3.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4.客观要件:

 

(1)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那么,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法律保护的客体来看,强奸罪的构成并不排除夫妻、情侣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因此,合法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也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不构成强奸罪。但如果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婚姻关系已处于不确定中,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可构成强奸罪。如案件双方是情侣关系的,女性并没有履行夫妻间同居、发生性关系的义务,若男性采取了暴力手段,违背女性意志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三、相关案例

 

2002年6月,被告人王某经人介绍与钱某相识,2003年1月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一女。2006年10月,钱某与王某分居,同时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12月,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曾同居。2007年8月,钱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1月10日,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王某对判决离婚有意见,但迟迟也未上诉。同年11月19日晚8时许,王某到原居住地见钱某在房内整理衣服,即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钱某拒绝,但王某不顾钱某的反抗,采用抓、咬等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了性行为。后钱某报案,王某被公安机关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虽然法院判决准许王某与钱某离婚,但王某不服判决,虽然未提出上诉,但上诉期尚未届满,而且案发当天该离婚判决也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与钱某仍属于夫妻关系,发生性行为是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应当构成强奸罪。法院认为,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王某与钱某已属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双方已不再承诺履行夫妻间同居的义务,王某在此期间违背钱某的意志,强行与钱某发生性行为,侵犯了钱某的人身权利和性权利,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对王某定罪但免除刑事处罚。

 

四、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存在特殊关系的强奸案件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那么如果存在夫妻、情侣这样的特殊关系是否能构成强奸罪呢?我们先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

1.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2.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是妇女的人身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3.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4.客观要件:

(1)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那么,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法律保护的客体来看,强奸罪的构成并不排除夫妻、情侣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因此,合法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也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不构成强奸罪。但如果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婚姻关系已处于不确定中,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可构成强奸罪。如案件双方是情侣关系的,女性并没有履行夫妻间同居、发生性关系的义务,若男性采取了暴力手段,违背女性意志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案例:

2002 年6月,被告人王某经人介绍与钱某相识,2003 年1月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一女。2006年10月,钱某与王某分居,同时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12月,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曾同居。2007年8月,钱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1月10日,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王某对判决离婚有意见,但迟迟也未上诉。同年11月19日晚8时许,王某到原居住地见钱某在房内整理衣服,即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钱某拒绝,但王某不顾钱某的反抗,采用抓、咬等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了性行为。后钱某报案,王某被公安机关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虽然法院判决准许王某与钱某离婚,但王某不服判决,虽然未提出上诉,但上诉期尚未届满,而且案发当天该离婚判决也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与钱某仍属于夫妻关系,发生性行为是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应当构成强奸罪。法院认为,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王某与钱某已属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双方已不再承诺履行夫妻间同居的义务,王某在此期间违背钱某的意志,强行与钱某发生性行为,侵犯了钱某的人身权利和性权利,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对王某定罪但免除刑事处罚。

引用:

 

【1】百度百科,“强奸罪”词条,网页地址:https://baike.baidu.com/item/%E5%BC%BA%E5%A5%B8%E7%BD%AA/631490?fr=ge_ala

【2】《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第三版)娄秋琴著,448-449页

 

律师简介

 

 

王宇律师,大学本科学历,具有十余年法律职业工作经验,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王宇律师现专注于解决刑民交叉类案件、中大型企业法律疑难问题,在经济犯罪、公司重大诉讼、交易中提供法律服务。目前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府法律服务团队服务,并担任鄂尔多斯文化产业发展中心、鄂尔多斯大美绿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圣圆纳林陶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天骄创投运营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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