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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契税法》给房屋流转带来的新变化
 
作者:王珍珍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5日 点击数:

 

    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开始施行,该法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如何流转房屋才能合法合理还省钱,须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契税税率:3%-5%,优惠政策继续,买房成本暂未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关于税率仍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为3%-5%,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目前大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已表决通过的具体适用税率均是按照3%执行,体现了税率平移,就低不就高的趋势。内蒙古自治区适用的契税税率为3%。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明确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的规定,现行契税税率优惠政策还会延续。

 

    具体税率优惠政策为(1%、1.5%、2%):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契税计税依据

 

    (一)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中确定的成交价;

 

    1.成交价包括应付货币、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注意:是否为同一不动产单元以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区分,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比如有单独产权的车库与房屋一并转移时,该车库应按车库适用税率缴纳契税,而非房屋转让适用税率。)

 

    3.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4.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5.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房屋互换合同中的价格差额;

 

    (三)没有价格的权属转移,参照市场价核定。

 

    特别注意:

    1.成交价、差额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2.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

 

    三、不同流转形式下的契税收取

 

    (注:下表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

 

流转方式

契税计收情况

房屋买卖

合同成交价×3%(暂行优惠政策1%、1.5%、2%)

房屋赠与

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核定×3%

房屋法定继承

免征契税

夫妻间流转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变更权属和因离婚分割共有财产发生权属变更均免征契税

公有住房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征收后重置住房

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和调换不补价差的房屋,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和调换须补的价差按规定征收契税。

 

    四、契税税款退还情形

 

    1.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2.权属登记后: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3.多缴纳契税,符合条件的可以退还:

 

    (1)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2)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相关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5.《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6.《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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