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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明明是“买卖合同”怎么说“租赁合同”
 
作者:张丽峰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9日 点击数:

 

    最近我参与的几件民事案件的办理,案件的关键均是“矛盾发生后双方均无直接证据证明约定内容”,在咨询过程中我也多次遇到相同的情况,这类纠纷也在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的比例。这类问题的出现易导致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合同双方长时间受诉讼所累。

 

    回到文章标题,之前代理的二手车分期买卖案件,原告称双方是车辆买卖,而对方称并非是车辆买卖而是车辆租赁。简单的法律理论是,“买卖”车辆归买方,“租赁”车辆所有权不发生改变,所有权人可以取回车辆。

 

    上述问题的出现,一方面是部分人在双方达成协议后不愿承认原协议存在的,为了将自身利益最大化矛盾发生后将此法律关系陈述成彼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合同签订时,双方在未明确基本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仅以设立权利和义务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疏忽了法律本身对不同种类合同设定的不同的法定权利、法定义务、违约责任及风险分担等情况,而矛盾发生后合同双方只愿从自己的立场确定法律关系。

 

    出现此类问题后,当事人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双方法律关系,而法院在认定双方法律关系时只能运用抽象性比较强证据规则确定,导致当事人对裁判结果难以接受从而双方多次诉讼。

 

    针对这类纠纷,作为一名律师我想提醒委托人注意保留日常形成的连续稳定的证据包括双方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对方的书面承诺等,虽然这类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双方的法律关系是“买卖”还是“租赁”,但是通过双方对权利、义务一致的认可更有利于法官对法律关系的定性。当然这种定性可能最终有利于原告也可能更有利于被告,而此时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组织证据、设计诉讼方案,相对于委托人自身应诉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当然证据之门永远对双方当事人开放的。

 

    上面介绍案件的仅仅是简单的合同约定不明导致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合同约定不明可能涉及的更多的方面,最为普遍的就是第三人以物抵债的情况,因合同约定不明致使双方发生纠纷更加普遍,这类合同的草拟也更需要律师的提前参与,矛盾发生后诉讼过程中也需要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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