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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可如律师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未成年人
 
作者: 来源: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5日 点击数:

    2018年7月18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事务部杨可如律师应东胜区公安局刑侦大队邀请,作为合适成年人,在东胜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提讯未成年人蒋某等涉嫌诈骗罪一案过程中,到场参与讯问,以确保涉案未成年人在较为缓和的情绪及环境下,正确理性对待刑事诉讼程序,同时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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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做了详细规定, 突破了此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以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员为权利本位的监护人到场权制度,建立了侦查、公诉和审判程序中的这种以未成年人为权利本位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权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5月4日成立“鄂尔多斯市致诚青少年公益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由事务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事务部专业律师负责日常工作,该中心是我市唯一一家专业从事青少年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的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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