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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空置不能成为不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31日 点击数:

    【案情】

    2013年9月,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将小区业主周某起诉至法院,称周某自2011年1月开始不交纳物业管理费,期间物业公司多次向周某发函催交,但周某一直未予理睬,至今已拖欠近两年的物业费,请求法院判令周某支付。周某辩称其已在2011年9月搬离该小区,房屋一直处于空关状态,他和家人并没有接受物业公司的物管服务,物业公司不应向其收取物业费。而且即使要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应合理收取,因房屋空关,周某愿意缴纳一半的物管费,但是被物业公司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自2009年1月起接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并交纳了2010年12月以前的物管费,表明周某对物业公司的物管服务不持异议,所以周某应当履行按时交纳物管费的义务。法院判决,周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

    【法官点评】

    投资房市成为越来越多人的投资渠道,但与之相伴的便是房屋空置比例越来越高,很多业主认为没有实际居住房屋、并未享受到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普遍误解认为物业费自然也是无需缴纳的。作为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垃圾清运费、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小区公用设备维修费及公共设施水电费、电梯运行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而支出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它的价值在于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业主没有使用房屋,但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安全保卫、公共用地的清洁、绿化、维修等服务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公司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已经明文规定了业主房屋空置也不能拒不交纳物业费,所以各位业主最好能与物业公司妥善协商缴纳物业费的问题,如协商不成的仍应按约交纳物业费,免得日后仍需交纳物业费不说,还需承担逾期交纳的违约金。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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