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16〕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请示》(京高法〔2016〕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的问题。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
二、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的问题。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三、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程序等问题。
四、关于复议问题。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就驳回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可以由原审判组织进行复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另行指定审判组织进行复议。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6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