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单方面要求承包人中途撤场的情况时有发生,承包人应如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张工程款结算、损失赔偿,以及相关法律措施与程序事项?
一、概述与结论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包人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面要求承包人中途撤场,通常构成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主张合同解除、已完成工程量结算、合理利润、因提前终止合同造成的直接与间接损失赔偿等权利。承包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法规,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并在证据保全、工程量确认、损失计算等程序性事项上予以高度重视。
二、发包人单方要求撤场的法律定性与违约责任分析
1.法律定性及违约认定
发包人单方要求承包人中途撤场,若无合法解除合同事由,属于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发包人仅在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等特定情形下可解除合同。除此之外,发包人无权随意单方解除合同或要求承包人撤场。
2.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合同及法律规定结算已完工程款、返还相关资料及保证金、赔偿损失等。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款、合理利润、窝工损失等,发包人应承担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合同解除后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按约支付工程款;若工程质量不合格,参照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处理,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三、承包人可主张的权利范围及损失赔偿分析
1.已完工程款结算
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应按合同约定及鉴定结论结算,发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工程款结算以司法鉴定、双方确认或合同约定为依据,若双方对结算金额存在争议,法院通常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2.未完工程合理利润及预期收益
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提前终止合同,导致未施工部分无法实现预期利润,部分判例酌情支持合理利润赔偿。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进度、证据情况酌定赔偿合理利润或可得利益损失。
但若承包人自身存在违约行为,或工程未达到质量合格标准,未完工程利润主张通常不予支持。
3.窝工损失、材料损失及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导致人员、机械窝工、材料损失等,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与发包人违约之间的因果关系。
窝工损失计算以实际停工时间、人员、机械数量、当地市场价格为依据,材料损失以现场清点、发票、采购合同等为证据。
4.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及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可主张违约金,若合同有约定则按约定标准计算,无约定则法院酌情认定。逾期付款利息按合同约定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优先受偿权方面,承包人对已完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若工程未竣工验收、未达质量合格标准或不宜折价拍卖,优先受偿权主张不予支持。
5.返还履约保证金、移交施工资料等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返还履约保证金、移交施工资料、结算工程量等。
四、承包人采取法律措施及程序性事项分析
1.协商、仲裁或诉讼救济途径
承包人可先与发包人协商解决争议,若协商不成,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直接提起诉讼。司法实践中,诉讼是主要救济途径。
2.证据保全与工程量确认
证据保全是承包人维权的核心环节。承包人应及时收集并保存合同文本、工程量清单、施工日志、现场照片、材料采购合同、人员工资表、工程款催告函、停工通知等证据。工程量确认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通常为法院认定工程款的重要依据。
3.工程资料移交及善后处理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移交施工资料、现场设备、剩余材料等,完成善后处理。
五、风险提示
承包人维权过程中,需注意以下风险:
合同履行中自身不得有严重违约行为(如转包、质量不合格等),否则损失赔偿范围会受限。
工程款、损失、利润等主张需证据充分,建议及时保全证据、委托鉴定机构确认工程量及损失。
合同约定不明或无效,法院将结合实际履行情况、鉴定意见等酌定赔偿标准。
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已完工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工程未竣工或不宜折价拍卖时该权利不予支持。
六、结论与建议
综上,发包人单方要求承包人中途撤场,若无合法解除合同事由,构成违约,承包人可主张合同解除、工程款结算、合理利润、窝工损失、材料损失、违约金、逾期利息、优先受偿权等。承包人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注重证据保全、工程量确认、损失计算等程序事项,确保权利主张获得司法支持。
作者简介
王小龙,男,汉族,中共党员,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部长,优秀部长,优秀律师。2010年毕业于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学历,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证,心理咨询师证,监理工程师证,助理工程师证。
专业领域:承办刑事、民事、经济等各类案件,担任过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尤其在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类案件承办中拥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联系方式:18047754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