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本该是书声琅琅、笑声飞扬的净土,可校园欺凌这颗“毒瘤”,却总在暗处啃噬着这份纯净——它让被欺凌的孩子攥着衣角躲在操场角落,让课本上的字迹被泪水晕开,更悄悄埋下恐惧与自卑的种子。而法律,正是我们从根源上铲除这颗毒瘤、护住孩子们清澈眼眸的最硬底气。
在某中学,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校园欺凌事件。几名学生因琐事对同班同学小王怀恨在心,于是多次在放学后对其进行围堵,不仅对小王拳脚相加,还肆意辱骂,并用手机拍摄视频上传到网络,对小王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
从《刑法》角度来看,若小王受伤程度达到轻伤及以上,那么这些欺凌者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便未达到轻伤标准,但如果这些欺凌者多次随意殴打、辱骂小王,情节恶劣,其行为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过,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为防治校园欺凌提供了有力支撑。该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如果是14至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或者14至16周岁以及16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依法执行拘留,改变了以往这类未成年人通常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况。
校园不应是欺凌滋生的土壤,法律为未成年人筑起了坚固的保护屏障。同学们要明白,欺凌他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同时,被欺凌者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旁观者也不应冷漠旁观。让我们共同守护校园净土,让每一个青春都能在阳光下绽放光彩。
作者简介
王二丽律师,女,汉族,中共党员。法律硕士学位,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专业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公司治理、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相关案件的咨询及代理。为政府、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修改等相关法律顾问服务,并办理多起公司治理、股权纠纷等案件。且长期从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现任安其日青少年服务工作室部长。2024年被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全区优秀公益律师”,.2022年被鄂尔多斯市律师行业党委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