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夫妻间兼有婚前和婚后投入股票的分割处理

有幸聆听最高院吴晓芳法官的讲解,对其中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投资购买的股票资金,婚后夫妻又追加投入在个人股市账户名下,在夫妻离婚期间的分割问题有不同的看法。

吴法官的观点:以结婚登记日为分界点,结婚登记日之前账户内的市值为婚前个人财产,应优先分离出,剩余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再依法进行分割。若现账户市值小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则全部归该个人一方所有,不再进行分割。对此,笔者有不同意见,认为如此分割实属不公,建议按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投入的比例进行分割处理,方能体现公平原则。

有关夫妻之间股票(此处仅指上市股票,且可以在证券交易中心自由买卖的流通股)分割,仅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原则性规定,但并没有明确兼有婚前个人投资及婚后夫妻共同投入股票的问题处理,而该问题在现实中却是大量存在。由于法律依据的缺失,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存在。

婚前个人财产投入股市的资金,以登记结婚之日为界点,其账户名下的市值在结婚以后并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改变权属,仍属于个人财产。该部分资金在婚后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要考虑该收益的产生是否与人为操作、努力等其他行为有关进行认定。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该收益是因市场变化而产生的增值,与人为劳动无关,属投资方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追加投资的部分,及收益依法属夫妻共同财产。

另,由于货币是种类物,再加上股票会随着市场行情不停地波动的特性,股票间的涨跌程度也不一样,无法计算单一的婚前或婚后资金的涨跌,这样就造成了一方婚前投入资金与婚后追加资金发生混同。故,无法确定其收益属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由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不能举证且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按共同财产处理,就意味着不能完全忽略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投入的资金,或者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的资金,而倾向性地保护一方面财产,这样于法不公、于理不合;同时也不能就此平均分割,因该笔股票市值本身是兼婚前和婚后财产的混同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股票的涨跌理应承担同样的风险和利益。

对此,笔者认为:按照婚前和婚后的投入比例进行分割,更为公平合理。具体的计算方式为:

一方个人财产=婚前投入资金/总投入资金的综合×账户市值

婚后共同财产=婚后投入资金/总投入资金的综合×账户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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