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自首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未如实交代自己主要罪行,被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4日,张某(某公司出纳)盗窃被害人李某一张10000元现金支票(只要收款人上填上姓名即可取款),后张某告诉王某(公司司机)捡了一张10000元现金支票,让王某到银行将钱取出来,并承诺给他3000元。王某便拿该支票到银行提取了10000元,张某给了王某3000元。案发后张某被抓获,公安机关传唤王某到案。王某到案后称张某让他去取钱,但没有告诉他支票是捡的。王某被刑事拘留后供述了张某告诉他支票是捡的。


  二、主要问题


  1、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2、到案后没有如实自己主要罪行,被刑事拘留后才如实交代,应认定为“如实供述”?


  三、认定意见


  1、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王某经传唤后到案,符合《解释》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


  首先,王某投案具有自动性和主动性。王某受到传唤后可以投案,也可以逃跑,王某有选择的自由,王某归案并非受到限制或者强迫,是其自愿的、主动的。


  其次,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不包括传唤,王某属于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投案,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再次,传唤后投案认定为自动投案符合立法本意。《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了“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传唤的强制性明显低于通缉和追捕,将传唤后投案认定为自动投案合乎情理,也符合立法本意。


  2、到案后没有如实自己主要罪行,被刑事拘留后才如实交代,应认定为“如实供述”。


  首先,《解释》没有规定如实供述的时间限制。《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只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规定必须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交代,本案王某在被刑事拘留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也应认定为如实供述。


  其次,被刑事拘留后如实交代自己主要罪行认定为“如实供述”符合立法本意。《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本案王某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应当认定自首,如果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认定自首,在被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不认定为自首,明显不符合立法本意。


  再次,被刑事拘留后如实交代自己主要罪行认定为“如实供述”并不违背《解释》第二条规定。《解释》第二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是指不是自动投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本案王某已经自动投案,不适用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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