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注册成立前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0年3月12日,李某被筹备期间的某公司招用,从事电焊工作,工资按天计算,双方签订了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书及2010年3月12日至2011年3月11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8月4日,公司正式注册成立。2010年11月2日,李某在上班过程中不慎受伤,后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5级。2011年9月,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认为,公司注册成立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注册成立后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故应支付其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审理过程中,曾出现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未依法注册成立,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因此该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自始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虽然未依法注册成立,不具备主体资格,但是该公司处于筹备期间应当享有管理职工的权力,签订劳动合同是其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片面性。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依法注册之日正式成立,因而取得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虽然该公司筹备期间的行为视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但不能因该公司主体资格不符而武断地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此时应当对劳动合同做出合理界定。笔者认为,从筹备期的特殊性及职工劳动保障两方面考虑,应当认定公司成立前的劳动合同视为法定代表人与职工之间的一份协议,即自2010年3月12日至2010年8月3日,因该公司未注册,不具备主体资格而劳动合同无效;对公司成立后的部分,因该公司取得主体资格而劳动合同依法有效。据此,仲裁委采纳了笔者的观点,裁定该劳动合同在时间上部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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