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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所观点 |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作者:程海香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2日 点击数: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公司资本构成的基础,对公司正常运转及债务清偿能力具有重要影响。然而,当公司陷入财务困境,进入破产程序时,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否仍需履行,成为实践中亟待厘清的重要法律问题。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此条款明确了在破产程序中,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因破产程序的启动而免除,管理人有权要求股东履行其认缴的出资义务。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三条也进一步支持了这一观点。该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即便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股东仍应按期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

 

二、股东出资义务的重要性

 

1.保障公司债权人权益: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公司资本的来源之一,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在破产程序中,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股东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是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严格执行股东的出资义务,可以有效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管理人的权利与职责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者,肩负着维护债权人权益的重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赋予管理人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权利,这不仅是管理人的权利,更是其职责所在。管理人应积极行使该权利,确保股东履行其出资义务,以增加破产财产,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

 

在【(2024)湘0922民初24号】案中,法院认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出资人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出资人全额履行出资,并且债权人亦可以行使此权利以求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表明司法裁决对法律的执行采取严格的解释方式,以保障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在【(2024)浙01民初29号】案中,法院再次确认出资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失去出资期限利益,必须按照章程规定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即使股权转让或其他行为未变更这种义务。

 

实务分析

 

从实际操作来看,破产企业出资人在破产程序中必须履行其出资义务,这不仅在法律条文中得到支持,也在实务操作中得到严格执行。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如出资人未能及时履行其出资义务,管理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追缴该部分出资。实务中,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通常会积极采取行动,确保破产财产中已认缴但未实缴的资金能被有效追讨回来,以此来更好地完成债务清偿。

 

四、结论

 

综上所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股东仍需履行其出资义务。这一规定不仅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管理人应充分行使其法定权利,确保股东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以实现破产程序的公平和效率。通过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有效促进企业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程海香,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部长,安其日青少年服务工作室成员。取得高级人力资源法务师、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资格证。

 

擅长领域:企业法律顾问、企业用工合规管理、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劳动争议等各类民事诉讼及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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