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包含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践中为了打击犯罪、规范管理的需要,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为惩罚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兜底罪名。
笔者认为《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是规范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加强国家税收监管的重要举措,为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还伴随着一些问题,单就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言,二者的刑罚一致,入罪标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却更低,其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上游犯罪”,造成的后果也比较小,但是这两个罪名的刑罚适用标准却一致,这一点有违“罪责相适应原则”。
作者简介
赵鑫,男,汉族,1999年出生,毕业于内蒙古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专业,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人秉承:“法律不是一张纸,更是一种信仰”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