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鄂所观点 |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的背景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作者:赵鑫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1日 点击数:

 

2024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24年上半年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其中引人注目的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一审收案同比增长190%,该罪名收案率的增长很大原因来自《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单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移除,转移到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当中,从而一定程度上造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一审收案率井喷的现象。

 

一、构成要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要件为:主观上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客观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属于结果犯。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犯罪主体主观上有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与前者不同的是客观上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即可,不要求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后果,属于行为犯。在实践中对于开票方来说,即使客观上实施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但是主观上只是为了向下游收取“税点”“开票费”等费用,没有或者不存在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应当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非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因为上述行为的本质是将增值税发票作为一种商品,且实施了开票行为,实际上是扰乱了国家发票管理秩序。

 

二、入罪标准

 

从入罪标准来看,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门槛更低,根据《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十四、十五条之规定,其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当中数额较大标准为: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五百万元以上的。

 

三、两个罪名的比较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包含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践中为了打击犯罪、规范管理的需要,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为惩罚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兜底罪名。

 

笔者认为《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是规范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加强国家税收监管的重要举措,为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还伴随着一些问题,单就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言,二者的刑罚一致,入罪标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却更低,其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上游犯罪”,造成的后果也比较小,但是这两个罪名的刑罚适用标准却一致,这一点有违“罪责相适应原则”。

 

作者简介

 

 

赵鑫,男,汉族,1999年出生,毕业于内蒙古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专业,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人秉承:“法律不是一张纸,更是一种信仰”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上一篇:鄂所观点 | 离婚后能否享受家庭承包土地… 下一篇:鄂所公益 | 与法同行 健康成长——模拟法…
 
版权所有: 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 蒙ICP备13000769 邮编:017000 电话:0477-8166677
地址:东胜区天骄路鑫通大厦A座11层
传真:0477-8166677 邮箱:erdos_lawfirm@126.com 技术支持:鄂尔多斯市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