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鄂所观点|婚前购买的理财产品,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属何方?
 
作者:刘佳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1日 点击数:

 

在婚姻关系的复杂织网中,财产分割始终是一个敏感而重要的话题。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婚前购买的理财产品,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具体案例、法律依据及律师观点,为您揭开这个问题的法律面纱。

 

案例分析

 

张某某诉李某离婚一案中,争议焦点为张某某个人财产婚后收益问题:

 

1、张某某在婚前以个人积蓄购买了一笔基金,价值40万元,因基金净值状况不佳,张某某婚后一直未作任何操作,只是静观其变。直至离婚开庭前两年,随着市场向好,该基金市值增长至51万元。

 

2、张某某婚前开设股票账户,婚前股票账户市值18万元,婚后张某某一直关注股市行情,买进卖出。直至离婚开庭时,股票账户市值23万元。

 

现张某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双方就基金、股票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的归属产生了争议。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张某某婚前购买基金40万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原封未动,离婚时账面余额51万元,扣除本金后的11万元属于自然增值,仍应认定为张某某的个人财产;张某某婚前炒股本金18万元,离婚时账面余额为23万元,其投资收益部分5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理由为,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

 

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某婚前购买的基金、股票及其婚后产生的增值收益如何划分,成为了焦点。关键在于理解“投资收益”与“自然增值”的区别。投资收益通常是指通过积极的市场操作或管理而获得的增值,它往往与个人的努力和投资策略相关。而自然增值则是指由于市场波动、通货膨胀等外部因素导致的财产价值增加,与个人的劳动或管理无关。

 

对于张某某的情况,由于她在婚后并未对基金进行任何操作,其增值部分应被视为自然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自然增值通常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归原财产所有人所有;张某某在婚后对股票进行了买进卖出,因此增值部分应被视为投资收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收益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观点

 

从上述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原则上应区分投资收益与自然增值。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自然增值则属于个人财产。

 

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基金,如果付出了人力劳动,进行买进和卖出的交易,属于主动增值,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未进行任何操作,应认定为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

 

【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通过投资活动所获得的收益,通常涉及人为的投资决策和经营管理行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取得的收益,除非另有约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自然增值】自然增值是指财产因市场变化、通货膨胀等外部因素而自动增加的价值,与财产所有人的个人行为无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部分,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针对“婚前购买的理财产品,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律师认为:

 

明确增值类型:首先,要区分增值是投资收益还是自然增值。投资收益通常包含了个人的劳动和管理因素,而自然增值则是外部市场因素导致的价值增加。

 

1、依法判断归属: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投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自然增值则归原财产所有人所有。

 

2、注意证据保留: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通过协议明确财产的归属及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综上所述,婚前购买的理财产品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希望本文能够为您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和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疑问或需要专业法律建议,请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简介

 

 

刘佳,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专职律师。

 

担任多家政府部门及矿产类企业法律顾问,擅长解决矿业权相关纠纷、股权及涉税相关问题、民商事法律纠纷等,对企业股权顶层设计、税务筹划、风险防范与管理、企业投融资相关法律事务颇有研究。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鄂所观点 |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版权所有: 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 蒙ICP备13000769 邮编:017000 电话:0477-8166677
地址:东胜区天骄路鑫通大厦A座11层
传真:0477-8166677 邮箱:erdos_lawfirm@126.com 技术支持:鄂尔多斯市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