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内蒙古鄂尔多斯(北京)律师事务所张春苗、杜悦律师承办的一起某高院再审刑事案件传来了喜讯。高院再审判决认定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改判纠正,案件当事人Z某在某监狱服刑予以释放。释放后Z某为表达深切的感激之情,特向二位律师送来锦旗。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Z某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Z某不服判决上诉,某地检察院抗诉。二审期间Z某家属委托张春苗、杜悦律师进行辩护。二位律师通过多次会见Z某沟通案情、确定辩护思路,坚定的认为Z某的行为涉嫌帮信罪,非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最终二审法院未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仍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并加重处罚。收到二审判决书后二位律师会见了Z某,建议Z某申诉。申诉期间,二位律师与高院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案情、提交大量的案例检索及有效的辩护意见。在2024年6月份,高院经过充分的评议,采纳了二位律师的辩护观点,认定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改判,对正在监狱服刑的Z某进行释放。
正义不会缺席,经历了1年的申诉之路,Z某终于收到改判的好消息。二位律师也收获了Z某及家属的一致感激认可,同时也得到了高院法官对律师尽职尽责的高度评价。
02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律师简介
张春苗律师
张春苗律师,女,中共党员,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部分管合伙人。
执业十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及研究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机械诉讼法律问题,多次取得骄人成绩。先后荣获鄂尔多斯市好律师讲好故事三等奖、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鄂尔多斯市首届公诉人与律师论辩大赛“优秀辩手”、全区首届公诉人与律师论辩大赛“优秀辩手”,所属团队荣获自治区团体二等奖。
担任及担任过准格尔旗暖水人民政府、伊金霍洛旗审计局、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宏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等多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杜悦律师
杜悦律师,男,中共党员,毕业于天津财经大学,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刑事辩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