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成功案例解析

   2010年7月4日张某(白某的母亲)入住某医院等待分娩。7月6日19时张某娩出一活女婴。白某出生后重度窒息,经该医院抢救无效后当晚22时被转入某市中心医院救治,之后白某家属又多次至北京儿童医院就诊,经诊断白某为缺氧缺血性脑病恢复期、症状性癫痫。

   白某家属认为医院对产妇没有采取正确有利的分娩方式,使白某出现重度窒息,且在抢救过程中处理不当,没有及时转院,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使原告病情加重,并造成严重后遗症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责任。但医院坚持认为白某的损害后果是由于白某母亲在分娩时坚决要求经阴道分娩而导致胎儿宫内窘迫造成的,医院在整个整个接产过程中严格按照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进行操作,并且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白某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

   白某家属与医院争执不下,就该纠纷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申请鄂尔多斯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鉴定结论认定该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王慧律师接受内蒙古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指派为原告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后白某家属在代理律师的协助下又向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提出申请,对该病案进行再次鉴定。

   2010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对该病案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得出本次医疗事故争议属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结论。

   在鉴定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后,王慧律师帮助白某家属起草了民事诉状提起诉讼,并且保留白某追偿因医疗事故损害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的诉权。

   但是自本案立案以来,医院一再找理由、找借口拖延开庭时间。期间,多次以前两次鉴定结论为白某家属单方委托作出、对鉴定结论不认可、需要再次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为由推脱;在已有两级合法机构出具了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又无理提出重新鉴定等借口一再拖延解决纠纷。2011年7月,医院又向中华医学会提出了鉴定申请,无奈之下,白某家属只得同意再次鉴定。经过王慧律师多方和法院的协调沟通,医院终于同意在本次鉴定期间先行为白某垫付5万元费用用于治疗。2011年11月16日,作为国内最高鉴定机构的中华医学会作出了最终鉴定结论:本案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王慧律师根据最新的鉴定结论帮助原告重新计算了赔偿数额、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并和法院协调尽早开庭,早日使白某得到应有的赔偿和治疗。

   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如何适用法律规定以最大化的为受害人主张权利成为这类案件的难点和焦点。对于在起诉前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或起诉后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当事人依法只能按照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来处理,主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但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2002年制定的,已经和实践情况严重脱节,在实践中甚至存在构成医疗事故反而赔偿数额极低,根本不能弥补受害人的身心损失的普遍情况。但是受到同样的损害结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要比依据《条例》获得的赔偿高很多,由此产生的消极后果是:患者由于具有更严重过错的医疗行为造成相同的损害后果,却得到的是更低的赔偿这样不公平的待遇。接受本案委托后,王慧律师大量查阅了各类案例,但鄂尔多斯市各旗、区基层法院所有实际的案例均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赔偿数额。在全国范围内该类案件也属于争议较大案件。在没有判决先例的情况下,白某获得合理赔偿的希望十分渺茫。

   本案发生时正值《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不久,王慧律师认为医疗事故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理应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在向原告家属说明了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并征得了原告家属的同意后,本案在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问题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和原告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计算了赔偿数额,并且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对证据的严密分析,对法律适用、立法原理的详尽阐述,以及精彩的法庭辩论,使得合议庭最终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本案前后历时一年多,一审法院终于作出了(2011)东法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依法判决原告胜诉!医院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仍采纳了王慧律师的代理意见,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从而确定了医疗事故纠纷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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